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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门窗工程设计人员技术岗位能力行业评价办法
建筑幕墙、门窗工程设计人员技术岗位能力行业评价工作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幕墙、建筑铝门窗(以下称建筑幕墙、门窗)工程设计人员队伍的规范化管理,提升设计人员的从业积极性、行业和社会地位,提高建筑幕墙、门窗行业设计水平,推动建筑幕墙、门窗行业设计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进程,建立我国建筑幕墙、门窗工程设计人员技术岗位能力行业评价制度,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幕墙、门窗工程设计人员技术岗位能力行业评价工作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统一领导,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筑装饰协会或相关业务协会及装饰协会指定机构分工负责,具体工作由设在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工程委员会的“建筑幕墙、门窗工程设计人员技术岗位能力行业评价工作办公室(简称:幕墙、门窗设计师评价办)”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从事建筑幕墙、铝门窗工程产品研发、生产、咨询等有关技术人员。
第四条 建筑幕墙、门窗工程设计人员技术岗位能力行业评价分为助理幕墙设计师、助理门窗设计师(初级);幕墙设计师、门窗设计师(中级);高级幕墙设计师、高级门窗设计师;资深幕墙设计师、资深门窗设计师四个层次。
第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幕墙、门窗设计师评价办”作为常设机构与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工程委员会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设立“全国建筑幕墙、门窗工程设计人员技术岗位能力行业评价专家委员会(简称:幕墙、门窗设计师评价专家委)”,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价的资深幕墙、门窗设计师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中、高级幕墙、门窗设计师的终评工作。
第八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委员会或指定的相应办事机构,协助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开展此项工作,进行初级幕墙、门窗设计师的行业评价和中、高级幕墙、门窗设计师的初评工作,并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愿申报。
第十条 申报人应系统接受过建筑工程类、机械制造类或相关专业的国民教育并取得大学专科以上的毕业证书,具备必要的建筑幕墙、门窗工程专业理论知识。
第十一条 申报人现应供职于证照齐全的幕墙、门窗企业,且从事幕墙、门窗工程产品研发、生产、咨询等有关设计人员。
第十二条 助理幕墙设计师(初级)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学历及从业时间:
(1)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
2.业绩(具备其中1项):
(1)参与完成6000㎡及以上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1项及以上;
3.理论及研究能力(具备其中2项):
(1)掌握必要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第十三条 幕墙设计师(中级)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学历及从业时间:
(1)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9年或任助理幕墙设计师满6年;
2.业绩(具备其中2项):
(1)参与完成6000㎡及以上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2项及以上;
3.理论及研究能力(具备其中2项):
(1)比较系统掌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对建筑幕墙工程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有较全面的理解;
第十四条 高级幕墙设计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学历及从业时间:
(1)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17年或任幕墙设计师满8年;
2.业绩(具备其中2项):
(1)主持完成6000㎡及以上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2项及以上;
3.理论及研究能力(具备其中3项):
(1)系统掌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对建筑幕墙工程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有较深入的理解;
第十五条 资深幕墙设计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学历及从业时间:
(1)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
2.理论及研究能力(具备其中4项):
(1)具备坚实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的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建筑幕墙工程及相关方面的技政策法规标准有全面和深入的理解,在工程设计上有较高见解,;
3.不受服务单位的限制。
4.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评价。
第十六条 助理门窗设计师(初级)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学历及从业时间:
(1)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2年;
2.业绩(具备其中1项):
(1)参与完成3000㎡及以上规模的建筑铝门窗工程设计1项及以上;
3.理论及研究能力(具备其中2项):
(1)掌握必要的建筑铝门窗工程设计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第十七条 门窗设计师(中级)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学历及从业时间:
(1)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6年或任助理门窗设计师满4年;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4年或任助理门窗设计师满3年;
(4)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从事专业工作;
2.业绩(具备其中2项):
(1)参与完成3000㎡及以上规模的建筑铝门窗工程设计2项及以上;
3.理论及研究能力(具备其中2项):
(1)比较系统掌握建筑铝门窗工程设计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对建筑门窗工程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有较全面的理解;
第十八条 高级门窗设计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学历及从业时间:
(1)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12年或任门窗设计师满6年;
2.业绩(具备其中2项):
(1)主持完成5000㎡及以上规模的建筑铝门窗工程设计2项及以上;
3.理论及研究能力(具备其中3项):
(1)系统掌握建筑铝门窗工程设计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对建筑铝门窗工程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有较深入的理解;
第十九条 资深门窗设计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学历及从业时间:
(1)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
2.理论及研究能力(具备其中4项):
(1)具备坚实的建筑铝门窗工程设计的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建筑铝门窗工程及相关方面的技政策法规标准有全面和深入的理解,在工程设计上有较高见解,;
3.不受服务单位的限制。
4.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评价。
第二十条 助理设计师满4年方可申报设计师,设计师满4年方可申报高级设计师。
凡在建筑幕墙、门窗工程科技创新、节能、环保,主持或参与完成的工程设计项目,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问题并取得突出成绩,获得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等全国性奖励的,经专家委员会审定可破格晋升为中、高级设计师,不受学历、从业时间和业绩的限制。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二十一条 助理幕墙、门窗设计师申报材料送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筑装饰协会或指定的相应办事机构。中、高级设计师申报材料报经省、直辖市、自治区装饰协会或指定的相应办事机构初评后,由省、直辖市、自治区装饰协会或相应办事机构报送“幕墙、门窗设计师评价办”。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应提交的材料(均为复印件):
(1)申报表;
第二十三条 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由“幕墙、门窗设计师评价办”根据情况另行通知。
第五章 培训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所学专业或学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通过相应专业的进修或培训,并提供证明材料后方可参加评价。
第二十五条 获得评价证书的中、高级设计师,每年应参加一定学时的由“幕墙、门窗设计师评价办”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中级为40学时,高级为24学时。此为继续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 中、高级幕墙、门窗设计师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注册管理机构为“幕墙、门窗设计师评价办”,每注册周期为三年。
第二十七条 中、高级幕墙、门窗设计师在所供职的幕墙、门窗企业中从事建筑幕墙、门窗工程设计工作,遵纪守法,行使在相关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高级幕墙、门窗设计师实行设计图纸专用印章、签字审查制度。专用印章使用期限与注册期限一致。
第二十九条 中、高级设计师管理细则另行制定颁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幕墙、门窗设计师评价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