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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装饰协会章程

时间:2025-10-21 09:13:21来源:山西省建筑装饰协会

山西省建筑装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山西省建筑装饰协会,英文名称SHANXIARCHITECTURALDECORATIONASSOCLATON.缩写:SXBD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山西省从事建筑装饰行业的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建筑装饰相关企、事业单位为服务对象,协助政府完善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公平竞争秩序,行业自律,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行业服务,维护行业合法权益,提升行业的经济、技术及管理水平,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经济权益,推动行业创新发展,促进全行业的持续、有序、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接受中共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类社会组织行业委员会党建管理,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北路85号。本会网址:www.sxbd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和经济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开展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幕墙(含采光顶)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古建筑及保护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场地、场所地坪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以及装饰装修工程提供材料设备、家居饰品的生产营销活动的调研、考察;

(二)标准制定。协助政府参与制定建筑装饰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评价标准和行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等工作;

(三)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和个人提供建筑装饰的有关信息、咨询等服务。积极探索为会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民营企业代办政务、财务、税务、法务、劳务、会务等事务性工作的新路径、新平台,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管理成本;

(四)交流合作。加强与同行业之间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展销会、展览会、投资贸易洽谈会。积极开展讲座、论坛、外出考察、现场观摩、技术比武、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大力推广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全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水平;

(五)行业培训。为会员单位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方面的业务培训,加强技术经验交流,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六)维护权益。协调解决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充分利用省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站,为全省消费者提供建筑装饰消费保障;法律援助,保护会员单位和个人的正当权益;

(七)行业规范。组织会员单位和个人协商订立有关建筑装饰的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企业的利益;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约规,推动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秩序;

(八)编辑出版。经批准,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建立协会网站;

(九)接受委托。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开展行业统计工作;

(十一)以装饰质量上档次、企业管理上水平为目标,在全行业积极开展争优创先活动。认真做好省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评优项目的评选工作;认真做好三项等级评价的评选工作;认真做好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优秀企业奖、优秀项目经理奖的初评推荐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初审通过,由协会秘书长推荐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交入会申请,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本会信息公开办法、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福利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和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新闻发言人人选;

(十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或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二、十三、十五、十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常务理事或根据常务理事履职情况建议罢免,在下次理事会予以追认。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代行常务理事会部分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秘书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全面工作,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二)组织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的工作任务;

(三)协调指导本会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负责秘书处自身建设,制订修改秘书处各项工作制度,报会长批准后执行;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受会长委托,签署本协会一定范围的文件;

(九)完成会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聘用。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会长批准后聘用。

秘书处为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办事机构,对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负责。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人(监事长1人,监事2人)。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四)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五)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六)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八条  党组织参与本会重大问题的决策,讨论审议其它“三重一大”事项;依靠会员,支持会员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其他应由党组织参与决策的事项。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18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2024年2月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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